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李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佳沅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未依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履行其義務之證明文件(如指定帳戶之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