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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勤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英豪
被 上訴人 吳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之上訴理由狀正本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本院臺北簡易庭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79號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上訴人雖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提出聲明上訴狀,但未敘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敘明上訴理由為何(見本院卷第 7頁),經合法通知,亦不於準備程序到庭,致本院無法特定應審理之範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法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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