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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鋼維
訴訟代理人 黃健嘉
被 告 高志綸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千瑜
被 告 王志浩
被 告 鍾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4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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