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勞訴,211,2017051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原 告 林助育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被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李協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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