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勞訴,72,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2號
原 告 郭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舜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
複代理人 柯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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