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102,201506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敦信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何在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何在秋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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