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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林陳秀蓉
郭陳璧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相對人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解散登記時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經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等足以確認該公司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暨其全體董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意旨所指全體董事業已死亡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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