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124,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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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洪瓊惠即琳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相 對 人 琳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洪瓊惠為琳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琳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洪瓊惠即琳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琳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會指派聲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00號6 樓)為簿冊文件保存人,其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期間損益表(收支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就任同意書、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3 年度司司字第51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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