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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法定代理人 謝連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縛華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如有熟悉相對人業務或保有相對人辦理清算所需資料之適當人選名冊,請一併推薦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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