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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賈子南即英屬維京群島商致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屬維京群島商致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賈子南為英屬維京群島商致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致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維京群島商致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呈送在案, 經104年4月9日董事會決議選任賈子南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得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賈子南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業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總公司董事決議錄影本及譯文、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影本、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及帳冊清單等件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1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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