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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朱博瑋即龍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博瑋為龍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龍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龍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朱博瑋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朱博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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