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166,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朱博瑋即龍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博瑋為龍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龍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龍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朱博瑋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朱博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