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173,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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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許雅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緒有限公司、台北市私立箭橋語文電腦短
期補習班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院繳納。

二、提出相對人永緒有限公司、台北市私立箭橋語文電腦短期補習班經廢止登記時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經廢止登記前最後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等足以確認該公司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暨其全體董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明相對人永緒有限公司、台北市私立箭橋語文電腦短期補習班經解散登記時之全體股東不能為清算人而有選派清算人必要之原因。

四、提出相對人永緒有限公司、台北市私立箭橋語文電腦短期補習班之公司章程,該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五、提出相對人永緒有限公司、台北市私立箭橋語文電腦短期補習班之股東名冊,暨陳報適宜擔任相對人永緒有限公司、台北市私立箭橋語文電腦短期補習班清算人之人選及其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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