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239,2015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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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劉弘基
代 理 人 謝昆峯律師
複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雅萍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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