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257,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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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亞葵創意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並應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會計師為臨時管理人,聲請人是否願墊付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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