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何安俊即亞洲皇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此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分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亞洲皇冠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經向本院聲報在案,並徵得何安俊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各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帳冊憑證清單及同意書附卷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司字第38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惟有限公司清算簿冊保存人,依首揭規定,僅需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須以法院裁定為之,是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