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71,201506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71號
抗 告 人 王縉帛
相 對 人 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林永輝
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年度司字第71號選派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