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0145,201506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薛喬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郁鵬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惠珠

一、債務人郁鵬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惠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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