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志彰
法定代理人 禇可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珅祥工程有限公司、邱良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珅祥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
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並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