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0201,2015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佳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0201號)緣相對人黃佳鈺於民國98年4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017元及費用115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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