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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淑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袁淑錦 552│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9410 │0000000000│05月 05日 │ │ │
│ │元 │509 │起 │ │ │
├──┼───┼─────┼──────┼──────┼───────┤
│ 002│新臺幣│袁淑錦 552│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3750 │0000000000│05月 05日 │ │點九九 │
│ │元 │509 │起 │ │ │
├──┼───┼─────┼──────┼──────┼───────┤
│ 003│新臺幣│袁淑錦 552│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35251│0000000000│05月 05日 │ │點七五 │
│ │元 │509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0202號)緣相對人袁淑錦於民國92年7 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5 月4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780 元及費用2238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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