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0234,2015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宣廷(原名葉慧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