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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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