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美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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