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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艷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捌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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