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魯 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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