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湯布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知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