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0248,2015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湯布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知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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