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天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至第六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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