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乃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