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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該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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