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0253,201506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該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