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郭銓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建岧
吳蕙馨(原名吳俐葳)
法定代理人 黃宜惟
一、債務人吳建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