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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重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施財健、蔡智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及金額。(對背書人蔡智慧究系請求連帶清償1600萬元亦或是210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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