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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重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智慧
一、債務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施財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施財健、蔡智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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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促第1026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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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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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4,000,000元 │10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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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3,000,000元 │10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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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3,000,000元 │10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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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3,000,000元 │104年5月1日 │
├──┼───────┼──────┤
│五 │3,000,000元 │1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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