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0270,2015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圓泰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仁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叁拾伍萬貳仟叁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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