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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彭貴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世明(即繼承人)、林哲緯(即林世明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務人即林世明之其他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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