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繼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0291號)(一)債務人陳繼澤於094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06,516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87,118元整、預借現金13,45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639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00,577元整自104年0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
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
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4年3月26日起至104年4月24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5639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
30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