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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富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勤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勤諺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債務人公司業於103年12月25日解散,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
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惟迄未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致法定代理人有無不明,代理權欠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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