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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子四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炳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鐸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鐸仁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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