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3899,2015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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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俊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世珍發支付命令,因其請求權基礎及請求原因事實不明,本院乃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同年月31日具狀陳報,惟對於第三順位抵押權人依分配表受償之金額,何以轉由債務人承擔乙節,仍未依裁定意旨為釋明,亦未釋明已否對分配表提起異議之訴,依上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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