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087,2015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國楨(即沈賦原名沈國偉之繼承人)
沈麗秋(即沈賦原名沈國偉之繼承人)
沈桂華(即沈賦原名沈國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國寶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國寶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有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