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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榮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雅萍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已到期未清償利息1,350,000元,請求債務人清償11,350,000元,並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語,惟查借款契約書僅約定應依年息3.2%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3.2%部分之利息,及滾入原本再請求利息之部分,均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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