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152,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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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翔云
薛佰瑞
李佳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4152號)(一)緣債務人薛翔云於民國(以下同)92年至98年間邀同債務人薛佰瑞和李佳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9 筆,計新臺幣36
0,741 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之
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
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
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率1.34
% )加碼年率1.49% 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83% ),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
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薛翔云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
333,59 0元整,及自民國104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83%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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