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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14號
聲 請 人 李松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佩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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