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587,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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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提出相關契約書影本。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7月27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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