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712,2015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宇軒、楊山村、林素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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