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744,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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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藏薇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芷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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