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745,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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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謝順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玲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貳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陸萬貳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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