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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品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鈞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振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明請求之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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