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品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鈞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振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游振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游振泰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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