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786,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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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祥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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