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請釋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均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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